长宁区
华阳路街道、江苏路街道、新华路街道、周家桥街道、天山路街道、仙霞新村街道、虹桥街道、程家桥街道、北新泾街道、新泾镇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劳务代理 、 劳务人才托管、 劳务分包、临时工外包、小时工外包、委托招聘、生产线外包、代加工、岗位外包、人力资源外包(人才派遣)、人才猎头、代 理招聘、培训、长期工、临时工、短期工、生产线承包、 国外输出、对外加盟、招商引资、信息咨询、人才招聘、灵活性用工等等
劳务派遣的5大优势、1大劣势、1大机会、6大威胁
一、SWOT分析
所谓SWOT分析,即基于内外部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下的态势分析,就是将与研究对象密切相关的各种主要内部优势、劣势和外部的机会和威胁等,通过调查列举出来,并依照矩阵形式排列,然后用系统分析的思想,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起来加以分析,从中得出一系列相应的结论,而结论通常带有一定的决策性。
运用这种方法,可以对研究对象所处的情景进行全面、系统、准确的研究,从而根据研究结果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计划以及对策等。
S (strengths)是优势、W (weaknesses)是劣势,O (opportunities)是机会、T (threats)是威胁。按照企业竞争战略的完整概念,战略应是一个企业“能够做的”(即组织的强项和弱项)和“可能做的”(即环境的机会和威胁)之间的有机组合。
二、劳务派遣的SWOT分析
(一)S分析
优势一:降低企业成本
由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因此,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省去了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用工管理负担;在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后,也无须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从而节省了包括引进成本、管理成本、shebao成本和离职成本等,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
优势二:人事管理便捷
用工单位用人、劳务派遣单位管人的方式,免去了办理各种琐碎的人员聘用、统筹保险、工伤生育申报等各种人事、劳动手续,使用人单位既节约了各种人员管理费用,也减轻了人事管理人员的负担。
优势三:可转移企业的风险
用工单位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人员标准、人数、待遇等,通过劳务派遣单位组织招聘、筛选、测评,将候选人员单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确定人选,在发生工伤、离职之时,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从而转嫁了用工成本。
优势四:有利于规避用用编制和工资总额控制的规定
因为无须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从而规避了对用工编制、工资总额的控制,这一点对国企特别有用。
优势五:减少劳动争议
好的劳务派遣单位一般都有专业的劳动纠纷处理专业人士负责帮助用工单位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他们作为专业处理劳动关系的机构,熟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问题上一般能规范操作,发生劳动争议的概率低于直接聘用。
劳动者的优势
优势一:可以充分体现个人的择业自主。由于个人的劳动关系及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全部建立在劳务派遣公司,一个用人单位派遣期满,能够毫无障碍地进行流动,重新选择更能发挥自身才能的工作岗位。
优势二:在劳务派遣合同期内,劳务派遣公司成为用人主体,在对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执行中,能够严格按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操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受雇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优势三:实行劳务派遣后,个人可以合法建立多元劳动关系,在不影响原有工作前提下寻求更多发挥自己才能的机会和空间。
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地净化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能,减轻了用人单位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全部精力参与市场竞争;劳务关系。同时,改变用工方式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障。
(二)W分析
用工比例很低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这大大地限制了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空间。
(三)O分析
尽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且规定这里的所称的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这无疑大大限缩了劳务派遣的使用空间。
但是由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在我国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因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加上我国的经济越来越开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越来越多,因此,劳务派遣在该领域还是有广阔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四)T分析
对劳务派遣单位而言
威胁一: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威胁二:劳务派遣单位未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导致被派遣劳动者不适应用工单位需求被退回,尽管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这构成非法退回,但是如果用工单位强势的话,劳务派遣单位将不得不同意,此时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及时被退回的被派遣劳动者找到新的用工单位,由于法律严格限制此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将面临支付这些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的报酬的法律风险。如果此时被派遣劳动者主张用工单位退工违法,要求赔偿因此导致的损失时,劳务派遣单位还面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威胁三: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威胁四: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即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威胁五: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时。例如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约定两次试用期,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以被派遣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威胁六: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用工单位而言
威胁一: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此时是否视为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法律还没有规定,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规定。
威胁二: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威胁三: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依法通过民主程序通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但是如果用工单位拒绝改正,是否将视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威胁四: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威胁五: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威胁六:用工单位违反“三性”或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2012年12月29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